弗洛伊德的“三我”理论是:本我、自我、超我。
超我是道德化的自我,是人格中最后形成的而且是最文明的部分,除了极端反社会和反人类的群体,大部分人都具有在意社会道德伦理束缚,由道德律、自我理想等所构成的超我去监督与控制本我的冲动。超我是自我发展的最高阶段,包含了孤独,博爱,信仰。
自我是本我与超我的仲裁者,这部分人格既要获得满足,又要避免痛苦,通过规则来协调本我和超我间的矛盾。
本我是由一切与生俱来的本能冲动组成,只受“快乐原则”的支配,盲目追求满足。人性的七宗罪傲慢、贪食、贪婪、愤怒、妒忌、懒惰、色欲某种意义上都能够代表着本我,它能够为用户带来直接的快感,同时本我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
有人认为,一旦催眠师控制了被催眠者的意志,且这些被催眠者一旦“臣服于催眠师的力量”之下,那么他们就永远无法摆脱。
在极端情况下确实容易出现,但是这些情境和在临床情境下所应用的催眠完全不吻合,因为在催眠中强调的是合作而非强迫,被催眠的人依旧有意识,拒绝跳楼是求生欲,但拒绝抢劫、杀人则是超我的作用。
迷魂抢劫的案件不断发生了好多年,尽管官方一再声明不存在能控制人心智的药物,可相同的案例还在不断发生。
它的原理是这样的,犯罪分子用麻醉药使你头晕、思维变得迟钝,很多精神药物都能做到这种效果,下药的办法也很多,在你思维不清晰的时候,用言语诱导之类的催眠手法来使你放松警惕,对他产生信任感,这时候再使用低级骗术,让你心甘情愿掏钱。
这是常见的街头犯罪之一,并不稀奇,高难度的是让人在“清醒”的情况下实施犯罪。
1951年,哥本哈根曾经发生一起离奇的抢劫案,一个工程师抢劫了银行,并且还杀了警卫,经过警方调查发现,是一名男子利用催眠术操纵了另一名男子,使其盗窃并杀人。
当社会陷入混乱的时候,会有人趁火打劫,1992年洛杉矶暴动的时候就有人抢劫纵火。
1991年的美国,偶然的一天,一个黑人女孩对韩国城的一家商铺进行盗窃,这件事情很快被商铺的老板娘抓了现行,可是这位黑人女孩誓死不承认自己的偷窃行为,并与老板娘互相殴打了起来。在双方打斗的过程中,商铺的老板娘为了防身从口袋里掏出手枪对准黑人女孩开枪,导致黑人女孩当场毙命。
这件事情引发了当时在美人群的轰动,经过美方司法部门的调查,韩国老板娘被认定为是过失杀人罪,便没有了下文。这样的审判结果,令黑人十分的不满,可是他们又不得不服从审判的结果后不了了之。一直到1992年,一个没头没尾的视频被传到了互联网上,视频中的黑人罗德尼金受到了美国警方的围堵,并且遭到了暴揍,致使罗德尼金全身多处骨折以及脑骨的永久性损伤。
这引发了非籍美国人长时间压抑的情绪,他们上街游行示威,他们中间有着多年来在洛杉矶胡作非为的黑人以及拉丁裔的黑人帮派,游行的同时他们便会对街头的商店进行大规模的抢劫,如果没有人前来制止他们还会放火烧店。而韩国城这个曾经他们想发泄却又忍耐的地方是他们的首要目标。
面对韩国城遭受到的破坏,从一开始韩裔便没有期待过美国警方的相助,因为他们通常会出现在富人区以及白人区进行特别保护,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他们决定靠自己来抵抗黑人的攻击。成年的韩国男性都是服兵役过的,只要给他们枪,熟悉一下进行射击根本不在话下。
他们成立了一个紧急指挥中心和突击队,突击队的队员都是在韩国服过兵役的人。在美国这种只要条件足够便可以申请枪支的地方,韩裔们手中就有猎枪、步枪更是还有冲锋枪,靠这些武器来制止黑人完全不在话下。
媒体形容洛杉矶暴动是一场小型局部战争,这一点都没错,退伍军人也是军人。与黑人进行火拼时一枪一个准的韩裔吓到了帮派中的黑人,双方之间的对抗进行了很多天的时间,最后还因为事情闹得太大,美国军方出来平定才得以结束。暴动结束后经统计,韩裔射杀了44名黑人,而黑人仅仅只射杀了1名韩裔。
抢劫能产生一种类似“收获”的快乐,尤其是集体哄抢发生的时候,警察忙着保护富人区,不会去保护那些沿街商铺。在法不责众以及不会被追责的心态下,本我促使自我摆脱超我的束缚,干一些能让自己快乐的事,这种“自由”带来的是破坏,如果有人怂恿的话破坏还会加剧。
斯坦福大学糖果实验中,不少孩子们经不住诱惑,在三分钟之内就吃了糖果,有的甚至在实验开始还没过半分钟就按响了铃铛。最终只有1/3的孩子等待了15分钟,从实验者手上赢下了另一颗糖果。
一些人之所以贫穷不是因为资本家的压榨,而是在面对诱惑的时候难以抵制。
暴动中奢侈品店是必然被砸的,吸取教训后也许部分商店会安装防弹玻璃,不过它的作用不大。暴乱一但发生,暴徒会直接开着车撞门,除非安装银行一样的合金门,只是这种门太沉重,也不美观,不符合客户的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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